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原创
对于融资租赁来讲,《民法典》最大变动就是将融资租赁合同纳入担保合同体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所有权享有的规定、认定和受偿等一系列权利的变化。
为何要删除原《合同法》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条款?
承租人破产,租赁物无法取回?
对抗善意第三人困境是否得到彻底破题?
为何《民法典》法条感觉更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
这些疑问,将在第15期租赁观察沙龙上得到充分讨论。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河北金融租赁将于6月5日下午在北京召开“租赁视角解读《民法典》”研讨会。主办方将邀请来自融资租赁专业法庭法官、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务总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会。讨论《民法典》实施后,对融资租赁有哪些具体影响,企业层面又如何把准备工作做到前面。
活动安排
1.主办: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河北金融租赁
2.时间:2020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
3.地点:北京
4.规模:约40人
议程安排
13:30-14:00 签到
14:00-16:30 主题分享
拟分享主题:
分享嘉宾一:《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如何解读?
由此引致的对租赁物件所有权享有的规定、认定以及受偿等一系列权利的变化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而纳入担保合同该怎么理解?如果纳入担保合同,是否会影响出租人的取回权?
分享嘉宾二:为何删除原合同法“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条款?如何解读?
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是不是破产财产?取回租赁物是否必须清算?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能否不拍卖、变卖而自己持有经营或转租?
分享嘉宾三:租赁物登记迎根本利好?善意第三人困境将不复存在?
对现有的部分租赁公司的登记形式会不会有影响?民法典后,租赁物在承担实际担保功能下,具体物件的登记是否有效?
分享嘉宾四:为何《民法典》更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
《民法典》中,有哪些强烈金融属性的权利认定?这对行业而言深层次意味着什么?
16:30-17:00 交流讨论
适合参会机构
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高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报名事项
报名咨询人:赵先生 176 0032 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