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提出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公告中,以下三点内容得到明确强调:
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
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
三是要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担保、承诺还款等。
回顾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15号文《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监管政策,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城投平台业务?
通告原文
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
时间 : 2022-10-25 09:32 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融资租赁公司:
近期,财政部通报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二、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
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一旦发现存在相关存量业务,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及时报送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情况
各融资租赁公司应认真梳理涉地方城投类项目,重点排查城投类项目是否涉地方隐性债务,按要求填报《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见附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表格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于11月4日前发送至邮箱rzzl@qh.sz.gov.cn,我局将进行严格审核。
下一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附件: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XX融资租赁公司)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延伸阅读
银保监〔2021〕15号文简析及城投业务应对策略
一、文件总评
《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近期已经发布并一度在网络流传。较之前期的文件,15号文细化了操作事项,对当前融资平台融资中的具体现象直接喊停,让部分金融机构感受到冲击。但是究其本质,只是对前期文件的深入,并无实质性突破。
文件尤其强调防范风险,考虑了政策实际执行层面的诸多细节,仍在一定程度上留出了回旋空间,因此不必过度悲观。文件并不是要“终结城投”,而是试图改变城投市场格局,重新进行市场资源的配置。
从这个角度来说,隐债城投平台受到的限制越多,越是间接说明政府认可其公益性,对其债务会进行接纳管理,其最终的信用风险反而会比较小。
同时也应该看到,文件最终执行力度如何,有待确认。一是之前的每项制度尽管三令五申,但是实际中完全到位的情况较少。二是如若政策执行力度较大,部分债务负担过重、区域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区域平台发生规模化信用风险,执行力度将打折。
二、核心要求
15号文核心要求是防范城投债务风险。文件第一部分整体要求即提出“持续做好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地方政府相关融资业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随即细则提到“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强化风险管理”。因此核心要求还是防范城投债务风险,并且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底线”。因此,文件并非要否定城投业务,而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其风险,规范其发展,并非完全利空的文件。
三、短期风险
文件要求,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有分析认为,15号文控制流动贷款的原因之一,即地方政府很多倾向于用流贷来偿还利息,而非减少本金,所以要控制流贷。(之前的土地出让金等没有用于偿债,反而用于新建项目,加之新建项目仍需要配套资金,导致负债规模越来越大)。
尽管政策已经考虑了本金的借新还旧风险,但并未完全考虑到利息的风险。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城投的利息也是靠借新还旧苦苦支撑,如果利息不能靠发债、流贷偿还,对流动贷款依赖程度比较高的平台短期内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从融资结构来看,长期借款等资金基本是城投公司的主要间接融资来源,资金主要投向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传统业务;短期借款占比一般相对不高,故尽管“15号文”对于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融资的严格限制,对于地方主要城投公司而言,总体冲击有限。
四、政策障碍
15号文中,业内认为对继续操作城投业务形成明显障碍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
(二)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三)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管理,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上述规定尤其是对非银非标介入城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五、操作空间
但细究原文,城投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