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家地方AMC或将受银保监会统一监管

来源|风险官综合银保监、21世纪经济报道


银保监称,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由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及风险处置。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经银保监会向金融企业公布名单后,方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


据风险官了解,对于地方AMC的具体数量,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或者说不统一,有的统计机构称62家,有的称58家,此次是银保监官方统计:59家,名单如下:



风险官对比62家地方AMC名单后发现,深圳资产、河北金融资产以及厦门望润资产不在银保监公布的名单内。


59家地方AMC或将应统一监管

2021年8月,银保监普惠金融部正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45条,拟从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地方AMC进行全方面的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整体思路与之前相关文件保持一致,如开展不良资产业务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除外。同时,为督促地方AMC不偏离主业,《办法》要求在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连续两年不达标将被取消业务资质。


《办法》还要求地方AMC控制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新增金融机构不良不低于25%


《办法》要求,地方AMC开展收购、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受托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今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地方AMC受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办法》为保持一致,也明确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按试点工作安排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并在规定,监管部门公布地方AMC名单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达到该规定的,将取消其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资质。


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具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资质是地方AMC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对主营业务占比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占比提出进一步要求。”


《办法》起草说明还披露了对6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AMC调研显示,2018年-2020年平均每年新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占比为31.07%,呈下降趋势。2020年全国地方AMC新增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收购不良资产投资额比例为52.59%。


不过,上述规定相比地方对地方AMC的要求有所放松,如云南、山东均规定,地方AMC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60%。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净资产3倍


此前梳理江西、贵州、云南、山东等地的地方AMC监管文件要求,《办法》对地方AMC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据统计,目前58地方AMC均满足该条件。


对于股东方面,《办法》还要求当主要股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活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