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成融资租赁公司与上海野驴国际旅行社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宣判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4民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野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梅。

上诉人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野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野驴公司)、张巧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五项,改判支持友成公司的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友成公司原审中就五份《汽车回租租赁合同》提起诉讼,而原审法院仅对其中一份合同进行裁判,有违“禁止拒绝裁判”;友成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汽车回租租赁合同》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上海野驴公司、张巧梅未发表答辩意见。

友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野驴公司支付友成公司合同编号为SHBXXXXXXXXXX项下的车辆剩余全部租金人民币563,476元(以下币种同);2.上海野驴公司支付友成公司逾期利息(以563,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张巧梅对上海野驴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野驴公司、张巧梅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了一定事实。

一审另查明,友成公司(买方/甲方)与上海野驴公司(卖方/乙方)、第三方(丙方)星徽公司同时签订了编号为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的4份《买卖合同》,2018年4月2日,友成公司(出租人/甲方)与上海野驴公司(承租人/乙方)、张巧梅签订编号为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的4份《汽车回租租赁合同》《合同明细表》,其他4份合同除涉及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不一致外,其他内容与SHBXXXXXXXXXX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

2018年4月9日,友成公司向上海野驴公司分五次各支付了725,000元,付款回单摘要中注明:保险费车款(上海野驴)。同日,友成公司向江国豪分五次各付款60,000元,付款回单摘要中注明:购置税(上海野驴)。

2019年1月14日,星徽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上海野驴公司向友成公司申请5辆凯伦宾威牌汽车的融资租赁合同,后友成公司与上海野驴公司及星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SHBXXXXXXXXXX的《买卖合同》,星徽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收到友成公司代上海野驴公司支付的5辆车辆的保险费和车款3,625,000元,友成公司支付车款后,上海野驴公司要求星徽公司将上述5辆机动车的统一销售发票开具给其关联公司嗨驿公司,星徽公司已于2018年4月10日向嗨驿公司开具完毕上述5辆车辆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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