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阅读提示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支付1000元象征性留购款的情况下,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承租人是否应当一并支付象征性留购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确认?民法典对象征性留购款有什么新规定?
【关键词】融资租赁;加速到期;留购;象征性价款
02、案例索引
Y股份有限公司、A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17号】
(注:已对文中具体公司进行模糊处理)
03、裁判要旨
出租人主张合同加速到期,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承租人将留购价款和全部租金一并支付给出租人,既符合合同关于提前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约定,也是承租人履行回购义务的体现,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04、案情简介
1.2017年5月22日,A租赁公司与Y公司、H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A租赁公司向Y公司、H公司购买包括电动平板闸阀等机器设备,并出租给Y公司、H公司使用,Y公司、H公司同意出售并回租该设备。租赁期限届满,如果承租人没有违约事项,支付1,000元并签订《所有权转移通知》的回执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2017年6月22日,A租赁公司向Y公司、H公司支付1.95亿元。Y公司、H公司向A租赁公司出具了《设备交接暨所有权转移证书》,确认设备的所有权于起租日转移至A租赁公司,A租赁公司现场接收后,交由Y公司、H公司租赁使用。
3.Y公司、H公司前三期租金均正常履行。2018年6月22日,第4期租金还款1,997,009.45元,欠付16,118,417.55元;2018年9月22日,第5期租金欠付18,115,427元。
4.A租赁公司诉讼请求:判令Y公司、H公司支付A租赁公司全部未付租金、迟延利息、违约金等及设备所有权转移费用1,000元。
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A租赁公司要求支付设备所有权转移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
6.U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支付条件未成就条件下判决Y公司支付回购费用,但并未通过判决说明案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由A租赁转移到Y公司。
7.2019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05、本案裁判理由
1.本案中,在承租人未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形下,A租赁作为出租人,选择了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案涉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的状态。一审判决根据A租赁的诉讼请求,判令Y公司和H公司将100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和全部租金一并支付给A租赁,既符合案涉合同关于承租人在违约情况下需提前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约定,也是Y公司和H公司继续履行案涉租赁物回购义务的体现,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2.至于案涉租赁物所有权,待本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A租赁应当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Y公司和H公司名下。
06、实务总结
我们就本案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 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承租人是否应当一并支付留购款?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解除合同和租金加速到期,实务中,出租人可以选择租金加速到期同时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等,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留购款以获得租赁物,则承租人应一并支付象征性留购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出租人选择加速到期,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二是合同约定了加速到期应提前支付全部款项,包括象征性留购款;
三是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才支付象征性留购款,是指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的支付时间,现承租人已违约,应按违约的条款履行。
2. 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在承租人清偿完毕债务之前租赁物仍归其所有。
虽然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留购款,但是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只有承租人按合同支付完所有款项时,租赁物才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明确权属,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租赁物仍归其所有。比如,在参考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19号】中,法院判决:在X微生物公司、X建筑材料公司、X置业公司等在清偿完毕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前,《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Q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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