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并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目前,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车辆,出租人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但实践中多将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同时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由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流程的不规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频发。

一、检索样本库

检索数据库:Alpha 大数据库;

检索案由: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关键字: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汽车融资租赁、重庆地区;

检索案例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

样本文书类型:判决书。

二、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1、案件数量

本次检索共收集752份判决书,其年度分布情况如下:

根据Alpha的统计数据,2016年重庆地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29件,2017年则增长为540件,同比增长200%,2018年案件数量则回落至180件。虽然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但是伴随着重庆地区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依然会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

2、审理法院

从审理案件数量来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04件,占案件总量的80.3%。此外,沙坪坝人民法院以59件的审理案件数量紧随其后,万州区人民法院与永川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数量最少,只有2件。其中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五位法官郑伟、郭建蓉、杨杰、杨琴、刘杰包揽了承办案件数量的前五名:

3、审理程序

由于此类案件多为缺席被告的公告案件(重庆地区公告案件占比约为90%),开庭公告周期较长(一般公告周期为两个月),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效率,除特定情况外,一般来说公告案件应一次开庭即结案,所以审理程序中一审程序占到了99.07%,即便当事人上诉进入到二审程序,其裁判结果也大部分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4、高频法条

实体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程序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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