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一般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从而将合同解除。约定解除通常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或在合同履行中达成解除的条款,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一般是客观的,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核心要素;约定解除往往是以双方的法律行为为条件,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触发约定条件时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的核心要素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协商,核心要素随意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如果将九十四条界定为一般法定解除;则特别法定解除是指在第九十四条之外或合同法之外另行赋予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之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有三个特点: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一般有三方当事人;两层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层法律关系是指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法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也有人认为还有第三层法律关系,融资法律关系,融资法律关系隐藏于前两个法律关系之下。
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我们先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案例:
A公司(船务公司)和B公司(造船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订了《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购买一条散货船。合同约定,第一期分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875万元,第二期分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第二期付款期限为在买方以传真或电邮方式收到船级社关于在卖方的车间切割第一块船舶钢板的书面确认以及关于第二期分期付款的预付款保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款条件为买方收到卖方银行开立的第二期预付款保函原件、买方收到卖方的付款通知原件、买方确认买方收到卖方、船级社和买方代表三方签字的开工证书原件。合同还约定,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终止合同。
后A公司与C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造船合同转让协议和保证金合同。造船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对于A公司应就建造合同下第二期船款支付的自筹款项部分人民币875万元(造船款总造价的5%)应在C公司首笔支付款项预计到期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根据C公司书面通知付至C公司指定账户内。
另A公司、C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有关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的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将建造合同转让给C公司,由C公司向B公司支付建造合同下尚未支付部分的船舶价款,C公司取得完整的船舶所有权,再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该船舶出租给A公司使用,B公司确认同意A公司将建造合同转让给C公司。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如果A公司对已经支付的款项有追索权,该权利由C公司享有和行使。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B公司同意将预付款保函下的受益人更改为C公司。
B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A公司发出第一期付款通知,A公司于同年4月13日向B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于5月3日向B公司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于5月4日向B公司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于5月31日向B公司支付人民币75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750万元,包括涉案船舶建造的第一期预付款人民币875万元和案外船舶建造的第一期预付款人民币875万元。
B公司的开户行于2011年3月17日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75万元预付款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保函,于2011年9月7日开具了以C公司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预付款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保函。中国船级社开具了关于的船舶建造开工证书,A公司、C公司和船级社代表于2011年8月16日在开工证书上签字,C公司于同年9月8日取得开工证书原件。B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A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A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上海海事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诉请B公司返还造船款人民币875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有关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的三方协议的约定,C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包括四项:
1. C公司收到B公司银行开立的第二期预付款保函原件;
2. C公司收到B公司的付款通知原件;
3. C公司确认C公司收到B公司、船级社和C公司代表三方签字的开工证书原件;
4. A公司将自筹款项部分人民币875万元(造船款总造价的5%)在C公司首笔支付款项预计到期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根据C公司书面通知付至C公司指定账户内。
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C公司是否实际收到预付款保函原件、付款通知原件。C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C公司未支付第二期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A公司关于解除其与C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诉求应当支持,理由有三:
其一,A公司、C公司于2011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至法庭辩论终结时,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已没有履行意愿;
其二,船舶并未实际建造,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其三,C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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