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出现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1、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如果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内未按约支付租金,且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司法解释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话,则符合合同约定即可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要求,无论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对欠付租金解约情形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主张解除合同的,都需要经过催告程序。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承租人欠付租金解约、加速到期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即使在承租人短期逾期的情形下,出租人也往往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也会对出租人的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中,天津市高院明确,如融资租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的条件,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时,出租人有权加速到期。同时明确,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且出租人据此主张加速到期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针对疫情这一特殊情况,各地法院对疫情期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也较为谨慎。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上海地区在疫情期间的司法工作提出十条意见26项具体举措。在该《指导意见》中,上海高院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
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并就金融借款类纠纷特别指出:“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属于金融借款纠纷,但该指导意见对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仍有指导意义。继上海高院之后,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出台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提出“疫情期间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两地高院出台的意见所反映出的审理态度来看,上海地区及浙江地区的司法实践对疫情期间承租人违约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将更加谨慎,由于承租人的逾期违约行为将有可能是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如出租人仅是以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短期违约行为便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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