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我们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一些合同纠纷的出现。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官会怎么判呢?
最近,宁波海曙法院就办结了两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让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最新的判例,听听法官怎么说吧!
01、案例一: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1 年,租金为每月 3000 元。
原告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诉至海曙法院,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 9400 元。
被告原定于 2 月 20 日复工,希望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 2 月 20 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 10 日租金;若 2 月 20 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经法官调解,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于当天下午 3 点申请撤回起诉。
02、案例二:解除合同,付违约金
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 年 11 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 5 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 2750 元。
2019 年 11 月 24 日,被告按期支付了 3 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
2020 年 1 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 2020 年 2 月 5 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
于是,原告在 2 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 5 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 5 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 2750 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03、法官怎么说?
该两起案件,均是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什么是不可抗力?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