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云
关键词:租赁物的确认、发票的核验
案例简述:全球公司以固定资产为租赁物,全球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
租赁物件的确认函、接收函、明细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齐全。
租赁公司通过税务网站核验了发票的基本信息属实。
后全球公司未能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双方实为企业借贷合同关系。
发票具有交易凭证功能,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涉发票经法院查验为虚假套票。
律师解读:租赁物应“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产生收益”。审查租赁物需根据其性质和来源,综合审查采购合同、支付凭据、发票等证据。不能仅凭租赁物发票、交接书或者有关租赁物的说明等予以认定。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上海高院:在有其它不利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租赁物发票、租赁物确认函等材料无法认定租赁物真实存在,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20)沪民终32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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