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宇专栏
作者:王晓宇,某金租资产法务人员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啊,受到全球租赁论坛的邀请,和大家交流网红和暴雷的租赁项目处置经验,前面的和大家说了融资租赁项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的一个5大病灶,包括租赁物、土地房产抵押等等。下面第二部分,我想和大家详细聊聊租赁物的问题,其实我认为啊,租赁项目很多的问题都是出在租赁物上,租赁物的处置也是租赁公司很头疼的问题。所以下面我就重点和大家谈谈我个人的租赁物处置经验,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各位租赁专家对于租赁物的处置问题分享更多的处置经验。
一、租赁物评估价格过高导致流拍,租赁公司直着急
在2015年融资租赁公司与一家云南大型的道路桥梁施工的企业签订了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是两台盾构机,专门用于地铁隧道挖掘的,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是5500万元,租赁物一个在武汉、一个在福州。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出现了违约,租赁公司准备起诉,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在承租人违约的时候,租赁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向承租人发函催收租金,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的,要求出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租金加速到期。但是去年的年底,天津市高院出台了一个审判融资租赁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要求承租人一般需要逾期2期以上租赁公司才能够宣布加速到期。
还有一种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损失损失的金额等于全部未付租金加上实现债权的费用加上违约金,减去租赁物的残值。这个租赁物的残值怎么确定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或者参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话,那就得需要以法院评估拍卖的价格为准。所以说实践有些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来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但是这个合同约定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我们曾经做过的项目合同,租赁物是飞机的发动机,价值大概是5000万吧,租期是5年,然后采用平均年限折法折价,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价值折价到零,那5000万的话5年平均每年就1000万,然后这个承租人,租期满一年的时候就违约了,此时我们如果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的话,租赁物的价值是4000万,我们起诉它的时候他们欠我们的钱还不到四千万,可能对方就直接主张把租赁物抵偿给我们,然后我们再倒给他们点钱就得了,当时这个租赁物当时的市场价也就卖到1000、2000万,这样的话对于租赁公司就不合适了。
所以说这个合同对于租赁物的价值的约定就很重要了,如果约定不清楚有时还不如不约定,不约定的话就只能法院评估拍卖,但是评估拍卖也会有问题,下面我们回到盾构机的问题。当时起诉的时候,公司的业务人员反馈,并且当时承租人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可以处置的财产了,所以就决定起诉要求返还租赁设备。
在起诉的时候,承租人主张按照他们自己计算的折旧方式,租赁物的价值大概4000万元,不仅租金不用给了,我们还得再倒搭他1000万。我们就向法院主张合同对于租赁物的价值没有约定,希望法院对于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放到执行阶段,执行阶段租赁物最后评估拍卖的变现价值就是租赁物最终的实际价值,也比较公平公允。经过双方激烈的争论之后,法院支持了我们这个想法。
后来到了执行阶段,就出现了问题,第一个,我们在这个案子的保全过程中查封了被告的银行存款,作为一家租赁公司,我当然希望先拿到钱了,所以申请法院先把银行账户的钱扣划发还给我们。但这个时候,法官说不行,为啥不行呢?法官解释说,判决的内容时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损失等于全部未付租金加实现债权的费用加违约金,减去租赁物的残值,但是现在问题是租赁物的残值没定,你的损失的金额就没定啊,万一我把冻结的银行存款都给你了,未来租赁物价值高于你的债权金额,那不相当于我多给你钱了吗?所以得等着租赁物价值确定后才能决定银行存款的执行。
第二个问题,大家都知道这种大型的机械设备的处置,实践中还是需要租赁公司自己去找买家的,尤其盾构机这种玩意儿它的运输成本特别高,经过努力我们找到了一家广东的买家,他们为什么要买呢?他是想着着急建地铁挖隧道,应该是在广州还是深圳,并且他们特别着急啊,我们找到他们大概是8月份吧,他们准备10月份就用,时间特别紧急。双方也谈了一个价格吧,他也对现场进行考察,买家反馈这个是德国海瑞克盾构机,可能它的使用寿命,就能挖个10到15公里,但是承租人对盾构机的保养可能做得不是特别好,他们买回去还得维修,所以他们总预算就是2000万,扣除维修运输成本1000万,最后的盾构机价格就是1000万元。我们琢磨了一下,1000万也行啊,那就卖给他们吧,但是又遇到了障碍,第一我们当时是央国企的租赁公司我的保证处置程序合规,不能对方说1000万就100万吧,这个价格怎么来的,否则就会出险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承租人不认可,承租人说这么重要的盾构机怎么就值1000万元,按照他们的帐面算至少值4000万。由于双方协商不了,那就法院评估拍卖吧,法院就抽签选择了一家评估机构啊,但是这家评估机构没有评过这个东西,他也不了解情况,评估的时候,只是按照自己的财务上的一些处理方式做,没有考虑到这个盾构机它的运输、维修的费用等变现成本,最后的评估价格约2500万,这就很麻烦了,评估的价格远高于我们找到的买家的价格。我们就想,租赁物在拍卖的时候可以进行两拍一变,大不了我以最后两拍一变的价值卖给这家广东的公司,但是他着急要用,那我能不能提前先租赁他们呢,让他先拉走然后到时候拍卖时来摘牌。
但问题又出现了,第一法院当时已经把设备给查封了,根据法律规定设备查封了你是不能移动的啊,否则造成设备的损失谁来承担呢?第二由于被告对于1000万的价格不认可,所以也不同意我们把设备租出去的方案。所以这个方案也没有落地,相当于这个好不容易找到的买家就错过了。
最后经过两拍一变的价格是1400万,因无人购买导致流拍,这两个设备的一个位于武汉,一个位于福州啊,还存在拖欠仓储费的情况,承租人也没钱,仓储方天天要求承租人支付仓储费,他们没办法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强烈要求以流拍价格抵偿租赁公司债权,这时租赁物就变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租赁公司又不能说不要,要吧又需要承担后续的仓储费等费用,所以整个公司都为这个事而发愁。
那这个问题之后怎么解决呢?我们还是找到了一个接盘的人,所以租赁资产的处置,还是一个资源为王、渠道为王的过程,很多东西我们自己处置不了,不懂这个行业,在我们手里是一堆废铁,但是对懂那个行业的人可能是个宝。最后呢,我就找到了一个相对懂那个行业的人,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给了他,租金和最后的购买价格略高于我们的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价格,通过这种方式算是把租赁物给处置掉了。
二、租赁物主体与内部零配件分离,租赁公司只能取回主体
刚才谈完了盾构机的处置,下面要谈一下风机的处置。项目的背景是在2016年前后,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项下对应的租赁物为25台风机。这25台风机分布于两个不同的地方,其中十五台已经完成了吊装,位置在吉林省风力发电厂内。但是由于风力发电站并没有并网发电,所以说这15台风机并没有实际的运转。剩余10台风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保人的厂区内,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出现逾期,租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由于承租人核保担保人都没有什么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租赁公司选择了起诉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因为担保人破产,导致存放前述十台风机的江苏省苏州市的厂房无法继续放置租赁设备。此时破产管理人要求租赁公司将风机拉走,否则就视为租赁公司放弃租赁设备的所有。
这个时候租赁公司就很麻烦,因为承租人已经不具有履约能力了,也没有能力去把设备拉走,而租赁公司如果不维护设备的话,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只能与管理人协商将设备拉走。但是由于这十台没有吊装的风机也没有组装完成,风机的轮毂扇叶等主体部分与风机内部的零部件出现了分离,都是放在了一个大的仓库里面。当时这个仓库大概有2000平米左右,堆的是满满当当的,什么变电箱、发电机呀、还有风机的机油啊等等,都是乱七八糟的摆放着。然后租赁公司就认为您管理人只提供风机的轮毂,扇叶的是不够的,由于这个风机是双馈风机啊,全国只有担保人生产了25台,如果后续出了问题之后,都没有办法补充零配件。
所以租赁公司就跟管理人沟通,要求管理人将风机的轮毂、扇叶以及仓库内的其他零配件提供给租赁公司,但是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只会有租赁物的发票号、采购合同等材料,对于租赁物的内部结构并没有那么详细的表述,所以这个时候租赁公司就无法向管理人来证明哪些零部件属于租赁物的组成部分。
在租赁公司与破产管理人往来发函争夺租赁物的过程中,前述的融资租赁案件由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认可承租人将租赁设备返还给承租人,我们也向法院申请了对于租赁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是得把租赁物找到吧。
在法官前往仓库现场看租赁设备之前,我提前做了一定的准备功课,我找了一个懂风机的人现场给我指出来哪些是风机的零配件,他到了现场之后在仓库堆得各种器械中爬来爬去,指点了这个指点了那个,我当时就看的不是很明白,然后等着法官来了执法记录仪前往现场的时候,很多零部件我也找不到了,看着都差不多的样子。等回来之后啊,法官也问我你们说哪些零部件是你们的你们有啥证据吗?我也没啥证据。我们在做融资租赁,项目审查时可能要发票,要采购合同,谁会去把他的内部零部件都弄清楚啊。所以汲取这个项目的经验,对于这种大型设备的话,为了避免这个情况,租赁公司真需要一个内部的结构图了。
最后经过多轮沟通,我们也没有将其他内部零部件要过来,我们只能把风机的主体部分取回,但是取回的成本很高,首先是运输成本,我们先找到吊装的装置装到车上,然后再找了好几辆打车把他们再运走,加起来运输成本几十万吧。然后是仓库成本,当时为了图便宜,我们在常州找了个地儿,把10台风机堆到那儿,每年有个小几十万的一个仓储费。
下一步是申请法院评估拍卖,因为我们汲取了之前处置盾构机的经验,当时评估的时候就极力跟那个评估机构沟通,说这个东西我们之前都吃过亏啊,不能评的太高啊,当时我们就有一个盾构机因为评估太高差点砸在手里,公司领导都说奖金不给大家发了,直接拿盾构机零部件抵大家的奖金。最后经过了充分沟通,评估机构直接按废铁评估了,一共是10台风机,平均一个好像是评了8、9万块钱吧,反正最后评估价格大概90多万的价格,这个价格是非常低的价格了我们知道首次拍卖是可以直接选择降价30%的,由于评估价格低我们都不用降价了,直接评估价挂网拍吧,和之前盾构机拍卖完全不同的场景,13家交了保证金并去现场看,竞买人经过激烈的竞争,大概之后大概卖了340万,以高于评估价4倍的价格,把这个那个风机设备卖掉了。
剩下的15台位于吉林的风机就很麻烦了,因为他已经完成了吊装,并且还分布在各个山头,谁能把他卸下来啊,因为承租人,经营情况恶化,已经没有履约能力了,所以对于整个风场也不管了,没办法租赁公司只能再委托一个劳务公司雇了几个人把风场给看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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