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点评:
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该份判决系国内首份正面回应著作权是否可作为租赁物的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但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且本案系个案,其他法院是否会做出同样判决,有待观察。
其二,该份判决虽然认可了著作权作为租赁物,但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的性质只是考量因素之一,租赁物价值、租金构成、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法院需要考量的因素。如果其他三方面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同样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租赁公司在以无形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尤其需要做好风险控制。
点评来源:竞争力论坛研究员 供职于某法院
判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全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宣判,认定了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支持了出租人的主张。
近日,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获悉,“无形资产第一案”判决书正式公告。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27378号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5号20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苏忠。
被告: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二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苏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大业良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2层205。
法定代表人:苏忠。
被告:苏忠,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女。
被告:刘美凤,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公司)与被告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创智公司)、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传媒集团)、北京大业良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东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远东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大业传媒集团及苏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大业创智公司、大业良辰公司、刘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宏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大业创智公司向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262,789.33元(保证金2,000,000元冲抵后金额为3,262,789.33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共计人民币3,263,789.33元;2.大业创智公司向其支付截至到期日(2020年5月6日)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日之前的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到期之日,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自到期之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扣减保证金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3.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合同订立。2018年10月29日,远东宏信公司与大业创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FEHTJ18D29QUQ5-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远东宏信公司与大业创智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远东宏信公司为出租人,大业创智公司为承租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大业创智公司将其所有的“好运旅行团”著作权出让给远东宏信公司,远东宏信公司取得了该著作权所有权,并将著作权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大业创智公司使用。大业创智公司应向远东宏信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分10期,第1至5期租金每月一期、第6至7期租金每两个月一期、第8至10期租金每三个月一期,期末支付,第一期租金由大业创智公司在起租日后1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支付给远东宏信公司,以后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起租日在每期到期月份的对应日,直至起租日后第18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为止;第1期租金金额1,000,000元,第2至第3期每期租金1,500,000元,第4至第9期每期租金2,000,000元,第10期租金1,762,789.33元,保证金2,000,000元,留购价款1,000元。本合同项下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远东宏信公司有权以保证金冲抵大业创智公司对远东宏信公司的任何欠款,大业创智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远东宏信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远东宏信公司有权加速到期,要求大业创智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大业创智公司还应承担远东宏信公司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大业创智公司付清全部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远东宏信公司才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大业创智公司。为担保大业创智公司履行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与远东宏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U-03、FEHTJ18D29QUQ5-U-04的《保证合同》,被告苏忠、刘美凤签署并向远东宏信公司出具《保证函》。《保证合同》和《保证函》均承诺为大业创智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保证合同》和《保证函》还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租赁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2.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远东宏信公司向大业创智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8年11月6日。租赁期间: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3.违约情况。起租后,大业创智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支付第8期部分租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大业创智公司已严重违约。远东宏信公司认为,大业创智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远东宏信公司有权要求大业创智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且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的约定,远东宏信公司有权要求大业传媒集团、大业良辰公司、苏忠、刘美凤为大业创智公司上述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业传媒集团、苏忠辩称,1.对于远东宏信公司的第一项诉请无异议。2.第二项诉请中的利率过高。二被告认可按照起诉当月4倍LPR计算。3.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不认可承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
大业创智公司、大业良辰公司、刘美凤未作答辩。
远东宏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租赁物件签收证明》《保证合同》《保证函》《起租通知书》《付款凭证》《评估报告》《应收债权明细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大业传媒集团、苏忠对远东宏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八《付款凭证》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载明的是设备款,与融资租赁无关,与借贷有关。因远东宏信公司及大业传媒集团、苏忠均认可远东宏信公司、大业创智公司间除涉案交易外别无其他业务往来,故对二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认可,对该证据关联性予以确认。大业传媒集团、苏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大业创智公司、大业良辰公司、刘美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质证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北京中税德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大业创智公司的委托,对大业创智公司拥有的“好运旅行团”电视栏目著作权(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I-00499515、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项目,拟用于融资租赁之经济行为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4,363,900元。到庭二被告对该估值不持异议。
2018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I-00650752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经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转让,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取得了作品《好运旅行团》在全球的著作权,转让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申请者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
2018年10月29日,远东宏信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大业创智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FEHTJ18D29QUQ5-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记载的无形资产租赁物件,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使用该无形资产租赁物件并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甲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之日。租赁成本17,000,000元,租金总额为17,762,789.33元,分10期偿还。双方约定保证金2,000,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乙方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乙方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留购价款1,000元,乙方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租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及支付留购价款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加速到期,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5%×延迟付款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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