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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研究中心
今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时达”)发布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根据公告,2017年1月12日,新时达与天津雷沃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及宿州市诚信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天津汇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拟定名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新时达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9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9%。2017年6月新时达根据《天津汇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章程》,汇入资本金950万元。

公告称,近日,新时达接到天津雷沃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在筹建过程中,因个别发起人不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部分发起人亦未能按照《天津汇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要求汇入资本金,从而导致金融租赁公司无法成立,因此决定终止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目前,新时达已汇入的资本金已经退回。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将变,新增发起人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条件。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境内外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2020年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门槛或将发生变化。
对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均增加了新的要求。对于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对于大型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且要求境外融资租赁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要求大型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境内非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此外,对于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条件中,明确增加以下条款: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3家金租筹建持续推进
从近两年金融租赁行业新增机构数量及动态来看,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困难重重,但目前仍有3家金租筹建在持续推进。
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内银保监函[2019]234号,表明中国银保监会非银部已初步同意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包括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拟设地为包头市,注册资本金30亿元,现处于出资人协商确定出资占比阶段。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2019年10月发布公告继续推进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拟投资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青农商行出资不低于人民币5.1亿元(含),持股比例不低于51%(含)。
中国银行行长刘连舸在该行2018年度业绩发布会上透露,中国银行完善综合经营牌照,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并且启动了理财子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备、设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