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发布

湘金管发〔2025〕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所设定程序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融资租赁公司治理、风险和运行情况,确定相应等级,并进行分类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期内在本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满1年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不含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的特殊目的项目子公司,下同)。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组织实施全省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客观。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紧扣评级指标,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相应等级。

 

(二)激励约束。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负面事项扣分、奖励事项加分,扶优限劣,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发展,做优做强。

 

(三)动态调整。融资租赁公司资质、经营状况、合规状况、治理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等级。

 

第二章 评级标准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共分为评分要素和调整事项两部分。其中评分要素包含公司治理(25分)、业务发展(23分)、合规经营(30分)、风险防控(22分),总分100分,另有加分项5分。调整事项包含评级下调事项和直接评为D级事项。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80分(含)至90分,为B级;得分60分(含)至80分,为C级;得分60分以下,为D级。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评级结果下调一级: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或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到监管部门备案;

 

(二)经监管部门查实存在租赁物“虚化”“泛化”;

 

(三)发生舆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四)对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

 

(五)存在其他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风险事项。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评级结果应当为D级: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

 

(三)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

 

(四)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六)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逃避、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工作,情节严重;

 

(八)不参加分类监管评级;

 

(九)“失联”“空壳”类融资租赁公司;

 

(十)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根据相关监管制度或者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要求应当评为D级。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司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复评、省级审定的程序开展。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类监管评级工作,评价期为上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分类监管评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分类监管评级自评表;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上年度上缴税金凭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评价期内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八)加分事项相关佐证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自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融资租赁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

 

第十四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融资租赁公司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原则性、常规性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当年度可不安排现场检查(有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情形除外)。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和存在的风险点,保持正常的现场检查频率,督促规范提升。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加大监管力度,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持续关注,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出具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要求限期整改,规范经营。

 

(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重点关注,加强风险监测研判,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或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当逐级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动态调整监管评级结果,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分类监管评级结果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管和服务支持的依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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