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公司、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杨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鞠波,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龙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珩超。

被执行人金丽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案(2015)青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22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郭 岱

代理审判员 冷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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