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流程操作解析

一、船舶融资租赁背景

航运业是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随着水运运输的开放,私营企业不断涌入,温州辖区目前跨省的18家沿海运输企业共66艘船舶均为私营企业所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或扩大经营需要资金投入时,一般都会采取船舶抵押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之后,国有银行基本停止了船舶抵押业务,而商业银行也极难取得贷款,况且融资额度一般只有船舶价值的30%左右,并且在合同中明确了不能进行二次抵押,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阻碍。所以对于一些船舶吨位大、融资额度需求高的企业,基本选择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如下之特点:一是租赁的期限通常比较长,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融资周期,有3-10年不等,这样就更能盘活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二是利率与商业银行差不多;三是融资租赁是100%的融资,融资金额相对也比较高,船东无需准备自有资金。

近几年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温州的航运企业也陆续出现,到目前为止,温州辖区曾有13艘船舶采取了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达8.87亿元,融资租赁公司涉及上海、杭州等外地机构。

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流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出资购买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也就是说,对原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要先注销所有权登记,然后新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再按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重新申请办理相关证书。

在实际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手续时,原所有人要先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然后新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船名核准,再申请所有权和光船租赁登记,新所有人领取所有权证书之后再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船舶检验簿上所有人名称变更,最后再到海事部门申请国籍证书和最低配员证书,整个流程是一个串联流程的操作。

这种流程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相对人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段多次跑窗口,仅向海事部门就要申请4次,而且还要在不同单位之间来回跑(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变更);

2、申请办理周期较长,按法定工作期限计算需22个工作日。即使申请“绿色通道”也需要7~8个工作日,而一般这些船都正在营运中,停航1天都需要花费几万元,企业负担就增加,所以在航船舶申请办理融资租赁时都希望越快越好;

3、由于申请的是同一事项,在不同的时间段申请时,大部分材料如融资合同、船舶检验证书、身份证明等都需要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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