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视角解读《民法典》,抓住四大必知重点

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原创

 

对于融资租赁来讲,《民法典》最大变动就是将融资租赁合同纳入担保合同体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所有权享有的规定、认定和受偿等一系列权利的变化。

为何要删除原《合同法》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条款?


承租人破产,租赁物无法取回?


对抗善意第三人困境是否得到彻底破题?


为何《民法典》法条感觉更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

这些疑问,将在第15期租赁观察沙龙上得到充分讨论。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河北金融租赁将于6月5日下午在北京召开“租赁视角解读《民法典》”研讨会。主办方将邀请来自融资租赁专业法庭法官、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务总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会。讨论《民法典》实施后,对融资租赁有哪些具体影响,企业层面又如何把准备工作做到前面。

活动安排

1.主办: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河北金融租赁

2.时间:2020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

3.地点:北京

4.规模:约40人

议程安排

13:30-14:00   签到

14:00-16:30   主题分享


拟分享主题:


分享嘉宾一:《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如何解读?

由此引致的对租赁物件所有权享有的规定、认定以及受偿等一系列权利的变化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而纳入担保合同该怎么理解?如果纳入担保合同,是否会影响出租人的取回权?

分享嘉宾二:为何删除原合同法“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条款?如何解读?

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是不是破产财产?取回租赁物是否必须清算?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能否不拍卖、变卖而自己持有经营或转租?

分享嘉宾三:租赁物登记迎根本利好?善意第三人困境将不复存在?

对现有的部分租赁公司的登记形式会不会有影响?民法典后,租赁物在承担实际担保功能下,具体物件的登记是否有效?

分享嘉宾四:为何《民法典》更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

《民法典》中,有哪些强烈金融属性的权利认定?这对行业而言深层次意味着什么?

16:30-17:00   交流讨论

适合参会机构

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高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报名事项

报名咨询人:赵先生   176 0032 2066



活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