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抱监管,理性建言系列一:租赁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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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研究中心

理性、建设性是改良主义者的座右铭,亦是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作为行业发展服务平台一直秉持的宗旨。

1月,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业内多有讨论,视角不一,看法也各有千秋。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秉持理性、建设性原则,推出“拥抱监管、理性建言系列”,旨在呼吁行业主动拥抱监管,稳健合规经营的同时,为行业外部发展环境的优化建言献策。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公司控制风险的核心依托,同时也是业务创新的主要载体。因此,对租赁物的界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租赁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

征求意见稿中,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分析思路

1、业务创新呼唤租赁物范围扩容

会计概念里,固定资产一般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也就是说,生物资产、知识产权等并不列入固定资产科目,通常并入其他科目或者单独列项。

但是在实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早已超过了固定资产所能涵盖的范围,一些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特征、适宜用作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资产可能因其非会计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而存在合规瑕疵。

以生物资产为例,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中就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同时期,宜信普惠融资租赁与河北溧县军英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作,为200头泌乳牛办理了售后回租业务,开创了“活体租赁”的先河。

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同样如此。2015年,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首次提出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2016年山西省政府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知识产权可入股、分红、质押、租赁”;2016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推动文化融资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集聚发展……这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鼓励政策也意味着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在逐步获得认可。

2、消费品尽管不能产生直接收益,但有使用价值

随着近年来消费产业的进一步升级以及民众消费观念的进一步转变,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借贷消费的理念,而融资租赁也开始向个人消费端渗透。特别是零售端的汽车融资租赁,目前以直租产品为代表的汽车新零售模式在汽车消费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业内也有不少公司已经做到了一定规模。

另外,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这种新型的消费品租赁模式,也应该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而不是简单地认定为分期付款或是民间借贷。事实上,国内大多数的法院也是将这种关系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于此,合理倒推来看,既然租赁关系成立,租赁标的物也应具备合规性。消费品之类虽不能产生直接收益,但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实现风险保障、风险缓释的目的,不宜排除在合规租赁物的范围之外。

政策建议

1、将“固定资产”改为法律概念,如具备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此外,在划定租赁物的范围时应适当地扩展,如生物资产、知识产权、在建工程等。

2、将“能够产生收益”修改为“具有使用价值”。更加注重租赁关系的成立,租赁物可独立区分、使用权可以让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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