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提升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质效



2月10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银保监会等《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质效。


《通知》要求在沪各银行保险机构以党建为引领,主动担当作为;同时,改进绩效考核,完善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体系。法人机构要主动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单位联系,改进绩效考核体系,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同时,根据近年来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的良好经营情况,对利润分配、各类拨备运用政策进行调整,积极应对疫情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通知》提出五方面要求:


一是保障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在沪银行业机构要准确评估疫情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多措并举,推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长,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二是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满足防控疫情企业的资金需求。三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防控疫情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四是利用好各类专项政策,积极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企业。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五是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需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通知》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不抽贷、断贷、压贷,做到应续尽续。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精准施策,主动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是鼓励银行减免利息。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具体减免方式各行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细则。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但仍然按期还贷还息企业,可在后续信贷业务办理中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各行可制定一定期间的政策宽限期(可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计罚息及复利,不影响客户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通知》同时要求,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一方面,暂缓受疫情影响困难人员的还款。另一方面,加快对受疫情影响的客户理赔服务。


《通知》还要求在沪各银行保险机构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具体包括:创新“百行进万企”活动方式,实施精准服务;推广线上业务办理,大力发展数字普惠;积极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


此外,《通知》就加强监测监督提出要求。其中,在落实免责制度方面,各法人银行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基层网点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要积极向总行争取特殊时期各类免责政策,明确免责情形,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解决其后顾之忧。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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