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前期组织各有关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无法取得联系及其他经营异常情况。在11月下旬公告第一批相关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现公告第二批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公告期1个月),请相关企业及时与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公告期满后,对仍未与所在区主管部门联系并按要求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附件:1. 本市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二批)
2. 各有关区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附件链接:http://jrj.sh.gov.cn/PublicInformation/Detail?id=rTWYZhLLxt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