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融资租赁,外汇局出台国内外汇贷款新规

来源:竞争力论坛

 

7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6〕23号),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新规对沿用二十多年的国内外汇贷款规则进行集中整合,废止了包括汇发〔2017〕21号文在内的五项旧规,进一步明确国内外汇贷款的定义、账户、结汇、购汇还款、资金用途和数据报送要求,同步完善融资租赁外币结算和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规则。

 

新规明确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50%以上来自外币债务的,可与境内承租人约定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承租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租赁公司收到外币租金后,偿还外币负债的部分留存专户,超出部分可自由结汇。出租人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

 

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此前,融资租赁行业外币计价租金结算缺乏统一规则,租赁公司外币负债占比达标后能否向境内承租人收取外币租金无明确条文,跨境租赁业务拓展受限。而此次发布的外汇新规是对原21号文相关规则的升级,主要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值得租赁公司关注:

 

一、新规明确融资租赁外币计价结算规则,允许出租人与境内承租人约定融资租赁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更贴近融资租赁租金由本金和利息构成的交易实质,为境内出租人从事飞机、船舶等跨境租赁业务提供了更完整的外汇管理依据。

 

出租人应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租金结余偿还债务后仍可直接结汇。境内承租人可凭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银行仍可能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租金通知及租赁物资金来源证明。

 

二、新规明确将项目公司纳入适用主体,减少其能否直接适用外币租金政策的解释空间,为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单船/单机项目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新规进一步将购买租赁物资金50%以上的来源从 “出租人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 调整为 “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新的表述不再局限于原有两类融资名称,可与国际上常见的项目融资、集团内借款等方式衔接。

 

不过,新规未说明50%比例的计算口径和判断时点,也未明确后续再融资、集团内借款或多层融资如何计入。出租人和融资银行仍应保留融资及相关租赁物价款支付凭证,并在交割前与账户行确认口径。

 

四、新规首次新增跨境担保履约规则,明确融资租赁项下可接受境外担保,履约时按外保内贷规定办理登记。为引入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境外增信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境内出租人获得更优的融资条件。

 

不过,担保签署时的数据报送、履约后的外债登记口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时的办理流程,仍有待实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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