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法的重大修改比较和对行业的影响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共26条

2条新增加,1条修改、14条来自司法解释

增加了合同无效的规定、登记对抗第三人、破产财产

目录

一、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重大修改

二、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衔接问题

三、一个重大增加:合同无效

四、一个重大修改:登记对抗第三人和破产财产

五、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规定的重点分析

1、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重大修改

融资租赁合同仍作为合同法项下的一章节单独列示。由原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列示。在条款上,由原14条变为26条,增加的内容包括:

1、14条由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转变而来。

2、2条新增,分别是:第737条(合同无效)、第759条(象征性价款)

3、修改一条:第745条(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属于破产财产)

4、修改了二个词语:第736、758条,属于技术性修改。

2、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衔接问题

2014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是针对《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节作的解释,并未法律的设立。

因原《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节之内容作了全部保留,故2014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继续有法律效力,已上升为法律条文的部分,按民法典法律条文执行。

3、一个重大增加:合同无效

民法典新增加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一个情况:虚构租赁物,则合同无效。

何为虚构租赁物,就是租赁物不存在,或以甲租赁物冒充乙租赁物。那租赁物低价高报算是虚构吗?理论上也算,这个问题要留给司法审判实践,留给最高法院解决了。

在送审稿中,本条的规定要严重的多,为此本人还提前做了分析,详见本文章《五、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重点分析》。尽管这种情况已经不存在了,但不表示文中的分析完全就无视了,因为法院判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判决,根源来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仍有效,故该问题还存在。

4、一个重大修改:登记对抗第三人、破产财产

这条很重要,删除了租赁物不是破产财产的规定。

为什么删除呢?如果登记了,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也不是破产财产。

但是,如果没有登记,那么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大概率租赁物就是破产财产了。

因为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删除了租赁物不是破产财产的规定。

一定要去登记,没有登记的,快去补办登记。

5、重点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以下是民法典正式稿出来以前写成的,后民法典对该问题作了重大修改。因为该问题一直存在,所以本章节作为保留,仅供参考。

1、合同无效的规定

在《民法典》(草案)中,“非法目的”这一法律术语只出现了一次,就是融资租赁合同法章节的第736条:

民法典(草案)第736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我有一疑问的是,合同类别千千万,为什么单单在融资租赁合同章节加了合法掩盖非法目的这个无效条款??

2、非法方式包括哪些?

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包括无租赁,有融资的情况,以及无租赁、无融资的情况。

无租赁、有融资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包括:

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

虚构租赁物(主要包括虚构租赁物的真实性(存在性、冒充)、虚构租赁物的价格、虚构租赁物的原始所有权人)

无租赁、无融资,主要包括:

资金通道、洗钱、套取外汇、行贿、逃税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活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