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里承租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出租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顺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91民初1097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14号国飞尚城A区13幢3楼。

负责人赵青杉,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成,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尹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梁,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顺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里村火炬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范战厂,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盐城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租赁公司)、常州顺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速递公司)、范战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财险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成、被告国鑫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捷速递公司、范战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财险盐城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10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被告国鑫租赁公司为其所有的苏J×××××号货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16年6月8日,被告范战厂无证驾驶该货车与案外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0日,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9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10750元。因被告范战厂无证驾驶,故我司依法后向三被告追偿。

被告国鑫租赁公司辩称,1、我司与被告范战厂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租赁人要保证租赁车辆由拥有合法证照的驾驶员驾驶。我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故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2、(2016)苏049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范战厂系被告顺捷速递公司员工,对此我司不认可。故我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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