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融资租赁等金融债权管理的法律路径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上述规定,将为在肺炎疫情下及未来一段时期内,上海地区法院受理的因债务人发生违约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及指导。我们认为,对作为具有一定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上述意见亦有一定的参考性。当前情况下,如出租人提出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需要考虑承租人的违约时间、发生违约的租金金额。

    本文将以肺炎疫情下的融资租赁债权管理为主要视角,探讨出租人的租金收款管理、争议解决,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设计的相关问题,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参考,并为其他金融类债权管理提供相应的考虑视角和借鉴价值。

一、租金等金融债权收款管理

【问题】承租人应付租金在肺炎疫情期间到期,出租人如何收取租金?尤其是租金在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日期间到期的,出租人如何处理?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关于租金支付日期的相关约定。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就租金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时的租金支付问题作出约定。常见的约定方式及相应的租金处理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方式一:如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承租人应当提前至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如出租人采用该等租金约定方式的,如某一期租金支付日在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2020年1月30日(含当日)期间的,则该期租金应提前至2020年1月23日到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含当日),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此,如某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20年1月31日(含当日)-2020年2月2日(含当日)期间的一天,我们认为,虽然上述日期也属于法定节假日,即使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遇法定节假日需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也无法主张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的违约责任。主要原因为,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肺炎疫情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并非出租人、承

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事件,基于金融类债权无因性不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因,因上述春节假期的延长,导致承租人租金发生的短期逾期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更为合理。

      建议出租人考虑结合承租人所在地区的当地政府关于企业延期复工的具体日期,与承租人共同选择确定2020年2月3日(含)之后的一个合理日期,作为承租人的当期租金支付日,并以剩余租赁本金为基数、以被延长的天数、租赁利率,计算合理延长期间的租息。此外,建议出租人就当期租金的变更事宜,尽可能采用发送书面通知、取得承租人确认回执,或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方式处理,避免就该期租金的履行继续产生争议。

      方式二:如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租金支付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如出租人采用该等租金约定方式的,在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2020年2月2日(含当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应当顺延至2020年2月2日到期,即当期租金应当于2020年2月3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指出:“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他诸如江苏等地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的延期复工通知,此种延期复工的期间应属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而不应属于法定节假日。如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于2020年2月3日支付当期到期租金。但考虑到此次疫情的突发性和特殊性,在诉讼阶段,上述地方政府发布的延期复工通知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被同等对待的情况。

      同时,基于目前肺病疫情的原因,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还未正式复工,预计大部分出租人无法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后,就特殊租金的支付日期问题立即作出决策,也未就法定节假日延长导致的租金支付日相应延后问题,向承租人发送支付注意通知。在该等情况下,如承租人实际未于2020年2月3日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建议出租人尽快联系承租人,选择确定2020年2月4日(含)之后的一个合理日期,作为承租人的当期租金支付日,以剩余租赁本金为基数、以被延长的天数、租赁利率,计算合理延长期间的租息,并考虑减免承租人在2020年2月4日(含)至变更后的租金支付日期间的逾期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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