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国际: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展望(2022年9月)

弱宏观的经济环境叠加监管趋严的政策背景,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发展放缓的态势。部分租赁公司出清退出,大中型租赁公司财务表现基本良好,资产增速保持稳定区间,净利润增速略有波动,风险资产放大倍数有所优化,融资租赁行业信用状况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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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展望为 稳定 。该展望反映了中诚信国际对该行业未来12-18个月基本信用状况的预测。


摘 要


  各省市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陆续发布,重点省市在关联度和集中度方面给予适度调整;同时,“15号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规范陆续出台,使得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监管形势愈加严格。此外未来的监管规则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对现有行业形态形成冲击。


  租赁公司家数和合同余额的增速在近年来持续下降,2021年以来均表现为负增长,行业发展出现拐点,已退出快速成长期。


直接融资方面,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额增速下滑明显,净融资额在2022年上半年由正转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则大幅增长,在直接融资中占比超过信用债;租赁公司的债券发行额在全市场债券发行额的占比有所提升,是债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对象,尤其是在资产支持证券领域。


  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而退出债券市场的租赁公司家数呈上升趋势;除此之外,债券市场中存量租赁公司的财务表现基本保持良好,资产增速持续下降,但已趋于稳定,利润增速略有波动,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在监管引导下进一步优化;拨备计提力度基本保持逐年加大的趋势,盈利能力仍存隐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影响利润的关键因素。


  业务开展方面,公用事业类业务短期内仍将占据重要地位,但中长期来看,业务结构转型难以避免。


以下为完整内容:


一、行业政策

银保监会出台暂行办法,在杠杆倍数、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分类监管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严格规范;各省市陆续出台监管实施细则,重点省市在关联度和集中度方面给予适度宽松。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1]复苏以来,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重要性和社会价值逐渐显现,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监管职责的统一有利于银保监会统一管理融资租赁行业,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仍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在政策支持、法律授权和同业业务上的差异仍然存在。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主要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将主要在杠杆倍数、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展业产生重大影响。杠杆倍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相较于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10倍明显收紧。此要求明确体现了监管机构降低融资租赁公司杠杆水平的意图,对于高杠杆经营、甚至超杠杆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会产生较大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增速将进一步放缓,对资本补充的需求将大幅提升,现有股东的增资能力及意愿将面临考验。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由于之前部分国企、央企将其融资租赁子公司视为其对外融资、内部资金管理的重要平台,导致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构成中系统内业务占比较高,因此关联度的要求对此类公司影响较大。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严格要求有利于降低客户集中度过高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但对于部分中小型租赁公司,受其薄弱的资本实力限制,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同时对于从事飞机、船舶租赁等单一租赁资产金额较大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本次暂行办法的客户集中度要求也将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分类监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等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占比设置了框架,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通过发挥“融物”特性带动产业升级、促进设备进出口等方面的本源。不过,暂行办法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这就给予了省级监管机构对上述方面的严格要求进行适度调整的政策空间。


暂行办法出台后,青海、河北、辽宁、广西、厦门、安徽、大连、江苏、湖南、浙江、山东、云南、上海、重庆、广东、内蒙古等地地方监管机构制定了本辖区相应的实施细则(部分区域实施细则为试行版或征求意见稿),各地区的实施细则在全国版基础上进行了适度修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风险准备计提、数据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规则等事项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部分区域在实施细则中加入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特定行业业务的鼓励性条款。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家数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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