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维基百科对其定义为:
“The expression "operating lease" is somewhat confusing as it has a different meaning basedon the context that is under consideration. From a product characteristic standpoint, this type of a lease, as distinguished from a finance lease, is onewhere the lessor takes larger residual risk, whereas finance leases haveno or a very low residual value position. As such, the operating lease isnon full payout. From an accounting stand point, this type of lease resultsin off balance sheet financing which can be advantageous for companiesin terms of gearing and other accounting ratios.”
几个关键字揭示了经营性租赁最典型的特征,largerresidual risk-更高的残值风险,non full payout-非全额付款,off balance sheet financing-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可以说,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与融资租赁相对的,由出租人始终享有资产控制权,承租人短期(相较于资产寿命)租赁物,支付租金的租赁形式。如果将融资租赁比喻做按揭买车,那么经营性租赁就相当于在某次长途旅行中租了一辆车,旅程结束,物归原主。
根据(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5条对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的定义: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目前除会计准则对经营性租赁有较为明确的内涵界定外,我国其余法律法规较少涉及对经营性租赁深入的表述。经营性租赁更多是会计处理上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通过反向定义的方式将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业务归类为经营性租赁,其第36条继续对融资租赁定义做出了规定: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简而言之,判断一项租赁是否属于经营性租赁的,应当通过判断其不属于融资租赁,进而认定为经营性租赁。
二、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
结合上文,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最本质的区别是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融资租赁业务中,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属于承租人,出租人只是提供了资金的融通服务,本质上是金融行为。经营性租赁中,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属于出租人,除租金收益外,出租人需要承担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如设备的损坏、维修和保养等。在租金计算上,经营性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合同构成方面,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如下显著差别:
1、设备关注度差异。经营性租赁合同往往会对出租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作出详细约定,存在大量的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相结合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要求承租人定期提交设备信息等。
2、成本回收差异。融资租赁业务中,单笔租赁合同设定的本金及租息即可覆盖出租人投出成本及应获利润。而经营性租赁中,单笔合同设定的租金总额只能覆盖设备的部分资本,需通过后续多次出租,才能补足设备投资成本及应获利润。
3、退租条款差异。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允许承租人中途退租,而经营行租赁中,承租人根据自身租赁需求可中途退租。因此,经营性租赁合同往往详细约定设备退租条款,包括退租的整个流程以及技术细节以及补偿的计算方法,出租人更加关注退租时设备的运行状况。
4、留购条款差异。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以名义货价留购设备,但在经营性租赁中,承租人期末不留购所有权,租期届满设备所有权仍属出租人。
两类业务的差异不一而足,但本质仍体现在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一关键因素上。
三、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2016年以前,“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经营性租赁可以视为表外融资”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6年1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出租人适用规则不变,仍区分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转而使用单一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模型。该准则下,几乎所有形式的租赁都要体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短期租赁-租赁期低于1年、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租赁金额低于5000美元除外)。
根据趋同原则,2018年12月7日,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并就不同类型企业的生效时间做出了规定。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说,“经营性租赁”的说法只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而不再适用于承租企业(承租人),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4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租赁准则将分别于2019年1月1日及2021年1月1日,分批实施: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此,2021年1月1日起境内所有企业作为承租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均需入表。
四、经营租赁主要难点
2018年国际租赁专家阿曼波再次提出了经营性租赁才是真租赁的观点,并呼吁大力发展经营性租赁。实践中,经营性租赁业务逐渐成为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2020年银保监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融资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新增租赁业务,对此予以明确认可。但相关数据显示,国际市场上经营性租赁占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40%以上;国内市场上,经营性租赁资产余额占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比例仅为个位数,且资产主要集中在航空航运领域,出租人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银行系租赁公司等。
目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主要难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经营性租赁入表。结合前文,2021年起,几乎所有经营性租赁业务均须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内,过去承租人通过经营性租赁控制自身或集团负债率的方式不再可行。经营性租赁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一大优势,如何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合理手段满足出表需求,是租赁公司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根据新租赁准则,目前承租人可不入表的租赁有3种,一是短期租赁,租期短于12个月的;二是低值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三是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即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
因此市场上不乏通过合同一年一签等形式规避入表的操作,但该方式一定程度上与新准则第36条存在冲突,并且无法避免对租赁物残值的处理,因此可行性存疑。低值租赁的操作性较小,一般不会通过该路径尝试出表。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种方式—可变租金,在可变租金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以租赁物开工率、里程数等类似指标作为依据,设定一定比例确定当期租金金额,但在合同签署时租金尚无法确定,合同中亦不会体现每期具体的还款金额。但该模式对出租人、承租人来说仍存在一定风险。出租人方面,若未设置兜底性条款的,出租人无法掌控设备使用情况,设备开工率低等情形会造成当期租金金额较低,对出租人收益影响大。此外,出租人作为专业的租赁公司,上述方案经其咨询提供,合规风险一定程度上由租赁公司承担。承租人方面则主要体现为审计风险,因不同审计部门、人员对合同形式及实质的理解差异,审计风险依然不可忽视。
【21号准则链接】:
第十八条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2、设备经营能力要求高。经营性租赁中资产风险和报酬始终属于出租人,设备的全周期运营与出租人息息相关。一是通用性要求高,承租人可能中途退租,经营性租赁对设备通用性要求高,目前市场更青睐飞机、船舶、汽车等资产;二是资产维护要求高,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往往要提供设备维护、保养等服务(租赁公司也可以选择干租模式,仅提供设备出租服务);三是资产处置能力要求高,二手资产的处置(再租赁、销售)也是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收入来源之一。若出租人不具备较强的资产处置能力,或者市场上未形成成熟的二手资产交易市场,租赁公司在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往往较为被动。
目前市场上主流观点认为航空航运是最适合发展经营性租赁的行业,航空业尤甚。飞机经营性租赁起步较早,目前市场已相对成熟,其优势不言而喻,一是能够满足承租人“报表需求”,虽然在新准则下经营性租赁也要求入表,但经营性租赁的租期较短,一般在7年左右,相较于飞机长达几十年的使用寿命,其入表金额大幅下降;二是满足承租人不同时期对租赁物的需求,因市场成熟、租期短,租赁物更换灵活度高;三是租赁物残值处置方便,飞机流通性较高,残值处理较为便捷。
3、缺乏成熟运营团队。与融资租赁业务相比,经营性租赁仍属小众,大部分租赁公司缺乏开展经营性租赁的经验,未形成成熟运营团队,对经营性租赁交易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业务起步期,与此相关的合作对象、授信政策、业务流程、文本涉及、租后管理等环节均需谨慎处理。
以租赁物管理为例,经营性租赁较融资租赁更关注租赁物价值变化,重视租后对租赁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航空航运经营性租赁中,对人员数量、管理运营、操作手专业度有较高要求,成熟的租赁公司往往会配置专门的技术运维团队,负责租赁物的维护管理,因此对出租人团队的专业度要求较高。
此外,税收政策支持、经营生态的构建等也是经营性租赁在我国开展不够充分的原因。可以说,经营性租赁相较于融资租赁的确更加注重“融物”,更有业内人士将其视为融资租赁的进阶样态,戏称其为“融资租赁2.0版”。但成熟的经营性租赁模式,对出租人在租赁物管理上的要求显得较为严苛,如何与专业的设备运营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性租赁发展生态,将会是租赁行业未来努力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