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交运租”财政贴息实施方案》,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选取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融资租赁财政贴息试点机构;
融资租赁项目具体范围是:交通运输工具、转运接驳设备、转运接驳设施;
贴息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省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的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单位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单位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附原文
江苏省“交运租”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免申即享、总额控制、严防风险”的原则,对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重点领域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称“交运租”)给予财政贴息。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金融租赁公司
选取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融资租赁财政贴息试点机构,相关金融租赁公司向省财政厅提交《江苏省“交运租”财政贴息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承诺书》(见附件)。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使用“交运租”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融资租赁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
2.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
3.诚信守法,近三年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贴息范围
对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投放的“交运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含直接租赁转售后回租,以下统称“直租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试点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50bp。融资租赁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1.交通运输工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公交车动力电池、营运客车、新能源营运货车、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电客车、营运冷藏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购置;内河营运船舶和海运船舶购置;商用无人车、船、机购置;标准托盘、箱式货斗、周转箱(筐)、集装箱等单元化物流载具购置。
2.转运接驳设备。门机、岸桥、装船机和龙门吊等港口装卸老旧设备更新;港口、铁路物流中心自动化装卸转运设备购置,包括自动化门机、自动化场桥、无人货车等;新能源叉车、正面吊等港口作业机械、新能源港内车辆和港用拖轮购置;机场与机场、货站与机场之间航空货运驳运设备装备购置;无人仓以及仓库内无人装卸技术设备购置;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管线及附属设施更新;交通运输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设备购置。
3.转运接驳设施。沿海港口、内河码头、内陆物流枢纽布局的储运设施建设,包括堆场、仓库和筒仓等;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联运转运设施建设,包括封闭式皮带廊道、自动闸口等。
(四)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省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的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单位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单位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不可同时享受“交运贷”“交运租”财政贴息,单个单位同时享受“交运贷”“交运租”财政贴息支持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5%×(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贴息时间段为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外币项目须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如政策执行成效好,将视情况延长执行期限。
(五)贴息方式
按照“免申即享、直接减免”的原则,贴息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试点金融租赁公司,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在签订“交运租”合同时,明确承租人在政策期内享受省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的政策,承租人直接按照贴息后的利率进行付息。对于2025年1月1日后、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完成放款的直租业务,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采取直接减免的贴息方式,并在省财政预拨贴息资金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在该期间应享受的贴息资金拨付承租人。
(六)总额控制
2025年“交运贷”“交运租”共享额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5亿元,额度用完即止,以放款日期为准。同一笔直租业务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利息。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如后期发现存在重复融资、重复贴息情况的,承租方应退回贴息。
三、操作流程
(一)确定试点金融租赁公司
1.提交承诺。三家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将盖章后的《江苏省“交运租”财政贴息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承诺书》(一式三份)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相关金融租赁公司有序开展直租业务贴息工作。
2.定期报送。参与“交运租”的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应明确专人做好“交运租”管理工作,并在内部系统专设“交运租”产品标识,定期归集贴息项目数据,按月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实施项目储备清单管理
1.项目登记。符合“交运租”贴息范围和条件的承租人,进入“江苏交通云”APP的“交运租”专栏,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并提出融资租赁需求。
2.设区市审核。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本地区项目材料,对拟进入清单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重点审查申请单位和项目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
3.形成项目清单。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内容、实施期限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交运租”项目储备清单,定期向试点金融租赁公司推送。储备项目清单原则上每两个月滚动更新一次。
(三)优化贴息流程
1.登记备案。进入清单的融资租赁项目实际投放后,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实际收取利息后,在内部系统做好付息情况登记,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2.资金清算。省财政厅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将贴息资金预拨至各试点金融租赁公司。次年1月31日前,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将上年度实际贴息情况汇总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金融监管局”),并附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收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江苏金融监管局审核后适时进行清算。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贴息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好“交运租”财政贴息政策。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梳理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单位,加强对项目清单的审核,并积极做好与金融租赁公司的沟通对接。各试点金融租赁公司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压实责任,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交运租”审批,加快审批流程和资金投放,强化管理,确保资金流向,及时分解下达贴息资金。获得“交运租”财政贴息的单位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资金监管。试点金融租赁公司要加强资金发放情况跟踪,定期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贴息资金的支出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应发挥专业优势,防范项目风险,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直租业务实际发生、贴息资金切实用于交通运输业。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管,确保“交运租”财政贴息政策精准落地。一经发现违规开展直租业务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取消享受贴息政策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江苏金融监管局对“交运租”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完善政策内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江苏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