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换电”与“充电”是新能源电动汽车的两种能源补充方式。2020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将换电模式纳入补贴范围。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
在相关政策引导下,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换电运营、车电分离模式进入高速发展期,同时也催生了电池租赁业务的发展。
通常情况下,租赁物应该具有可特定化、相对独立性、可处置性等特点,我们认为,新能源车的“换电”业务符合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是较好的融资租赁标的资产。
1.特定化
因此,电池基于生产型号、生产编号的不同,具备特定性以及合理的可识别性。
2.独立性
我们一般将汽车看作一个独立的物,以整个汽车为整体进行权属登记。但从能源补给方式来看,新能源汽车具有传统燃油汽车不具备的特殊形态。
换电式的新能源汽车,通过相应的换电站进行电池更换补给能源,换电站的任何一块电池均可以安装到换电式汽车上,电池之于发动机,具备技术上、价值上的独立性。
3.可处置性
随着电池技术的迭代更新,出租人可采用高精度电池监测技术,对电池的实时状态进行监测、评估、预警与数据收集。如承租人发生违约,出租人可进行远程锁定,通过电池GPS定位,将其从承租人处取回。
根据取回电池的废旧程度,出租人可与电池制造企业、电池回收企业合作。对于部分损坏、整体状况良好的电池,重新组装并再次应用;对于换电模式淘汰的电池,可转变为储能产品;对于报废的电池,可出售给回收企业。最终通过运营电池资产,协同梯次场景和储能应用,充分发挥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价值。
2020年7月,徐工集团推出换电重卡,也采用车电分离的价值形态,并与金茂智慧交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德时代、狮桥集团签署了《基于换电模式的物流运输解决方案战略合作协议》,金茂智慧交通负责换电站业务的投资建设以及对个体客户的电池租赁服务,狮桥集团提供融资方案。
此外,国银租赁、江苏租赁、平安租赁、国能租赁、上海融和电科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纷纷入局电池租赁业务,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重要贡献。
但目前大家对于整车出售的电池能否作为租赁物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整车出售的电池属于汽车的一部分,不具备相对独立性,不符合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
编辑整理:王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