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裁判规则——如何认定“售后回租”法律关系?

近日,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了一批因人民法院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为维护客户权益,段和段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在充分分析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展开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判例研究,找出人民法院对同类纠纷的裁判规则,特通过此篇分享本次研究成果。

案件背景:某融资租赁公司所做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为机器设备,承租人发生逾期,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从而向租赁公司行使释明权: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租赁公司坚持不予变更,法院因此裁定驳回租赁公司起诉,租赁公司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上级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一、具体裁判规则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裁判规则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该规定对售后回租交易模式给予肯定,认为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类型融资租赁交易中,存在以下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出租人将从承租人处购进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所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如案件事实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特征,人民法院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三、可供参考的例案


(一)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相关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摘要:


商事交易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首先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和交易本质来判断,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合同。从案涉合同订立情况而言,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同日,锦银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且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其次,从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而言…故双方当事人已经根据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案涉交易在权利与义务安排和交易本质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二)刘战兵、莫锦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相关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57号民事裁定书

2.判决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15年3月,汇银公司(出租方)与刘战兵(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刘战兵向汇银公司申请以机械设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该合同对租赁物名称、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也不能仅因租赁物属于售后回租而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存在。

(三)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相关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案涉《回租买卖合同》《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可见,方正公司系以回租使用为目的,将自有生产设备以9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国兴公司后,再从国兴公司处租回使用,并向国兴公司按期交纳租赁费。上述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模式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判决依据案涉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确认本案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昌盛公司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四)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1.相关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民事裁定书

2.判决摘要:


第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一,裕邑丝绸公司与中水电北固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裕邑丝绸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将自有租赁物出卖给中水电北固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中水电北固公司处租回,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二条关于售后回租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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