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如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9民初2761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中X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薛伟,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非,男,公司员工。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董志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强,男,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龙城医院)、宫海、田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宫海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薛伟、童非,被告龙城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强、訾力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城医院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553,364.89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133,000元,实际支付420,364.89元;2、判令龙城医院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为14,983.43元);3、判令龙城医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3,000元;4、判令龙城医院向原告支付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元;5、判令被告田平就上述第1、2、3、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保全担保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被告龙城医院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原告、龙城医院与案外人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根据龙城医院的选择向维东公司购买数字化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由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该设备出租给龙城医院使用,设备价款135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租金共37期(按月支付),总租金为1,552,395.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维东公司支付了价款,龙城医院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确认单》,原告向龙城医院出具了《起租日通知书》(后附租金及手续费偿付表)。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取得租赁设备所有权。为担保龙城医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田平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被告龙城医院作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手续费)、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龙城医院自2018年7月15日起欠付租金。经催讨无果,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龙城医院辩称:对合同关系及欠付租金数额无异议。但原告主张及合同约定的延迟履行金、违约金均过高,且两项合并承担加大被告责任,显失公平,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迟延履行金应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计算。此外,龙城医院原院长宫海,因职务侵占及伪造印章等罪名,于2018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逮捕,是龙城医院未能支付租金的原因。被告田平未作答辩。
租赁小哥:因一把手被抓或离职导致的租金违约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均时有发生,国企有时甚至更为严重,加上利害交错,新官不理旧账,这种风控措施还真是难以防范,只能安分守己,自求多福,幸亏还有合同,幸亏还有法律!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龙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原告、龙城医院与维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根据龙城医院的选择向维东公司购买数字化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并由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该设备出租给龙城医院使用,设备价款为135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租金共37期(按月支付),2016年8月19日支付2期,第1期为2万元,以后各期为42,566.53元,总租金为1,552,395.08元,租赁保证金为133,000元,手续费为39,900元,租赁物残值转让费为10元。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承租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将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连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给原告。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给原告时,应就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承租人如有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起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情形,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纠正,未纠正的,原告有权立即停止支付的租赁物价款,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未付租金(包含已到期未付和未到期)及其他应付款项,同时承租人应按租赁物价款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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