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融资租赁行业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正逐渐升级。现已出现融资租赁承租人以疫情原因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延付租金及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实际上,面对这严峻疫情,作为融资租赁中的当事各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及损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深受阻碍。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同样面临新的挑战与风险。现就本次新冠肺炎下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做以下风险防范指引。
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与不可抗力条款不能等同。由于不可抗力条款系合同当事方的自主协商约定,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应以结合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内容、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二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金的法律问题
1.受疫情影响出卖人未及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机器,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向出卖人以及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①如出卖人未按时交付租赁机器的,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对出卖人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如出卖人因疫情原因无法交付租赁机器的,出卖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承租人协商延期交付机器,确定交付日期,如出卖人在协商确定的交付日期尚未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可见,出卖人未按时交付机器,经催告后尚未履行的,承租人可以拒领租赁机器。本次疫情期间,如出卖人因疫情原因无法交付租赁机器的(如地域跨度大、出卖人或承租人所属地域隔离封锁等),应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交行期限。如出卖人交付租赁机器不受疫情影响的(如双方所属同地区),则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
②承租人不得以此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的规定,如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出租人仅有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的义务,承租人不得以此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受疫情影响承租人租金支付到期日在复工前,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于2020年2月10日支付当期到期租金。理由如下:
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指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如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于2020年2月10日支付当期到期租金。
考虑到大部分承租人复工需要审批,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协商选择确定2020年2月10日(含)之后的一个合理日期,作为承租人的当期租金支付日,计算合理延长期间的租息,并考虑减免承租人在2020年2月10日(含)至变更后的租金支付日期间的逾期罚息。
此外,鉴于上述情况涉及租金支付日变更、 逾期罚息减免问题,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尽可能就变更事宜以与承租人签署补充协议。
3.受疫情影响承租人能否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向融资租赁公司张免除租金
承租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租金。
理由如下: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承租人已经完成了融资需求,应承担按时交付租金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就如租赁物灭失,承租人也应承担支付租金责任,更何况是暂时停工,所以承租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租金。
4.受疫情影响承租人经营陷入困境,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延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延期支付租金。理由如下:
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承租人的义务,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租赁双方的利益关系。租金延长支付期限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应建立在融资租赁公司可接受的范围内。
5.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履约困难,承租人能否主张合同解除
承租人不能以经营困难由于单方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