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租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公司)、北京市华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曹某、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晟花园公司)、北京华旭利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洛华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龙富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张某、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电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判决民生租赁公司对东晟花园公司名下出租车设立的抵押物权不成立;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华电租赁公司另请求判决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东晟花园公司的股权设立给民生租赁公司质权不成立,后撤回该请求。
主要理由:华电租赁公司与东晟花园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728辆出租车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确认,其数量足以涵盖东晟花园公司实际拥有的205辆车。华电租赁公司自2014年4月28日支付购买价款时起,即为案涉出租车的所有权人,东晟花园公司无权将案涉出租车抵押给民生租赁公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民生租赁公司在办理租赁物登记中存在明显过错。原审法院判定民生租赁公司取得涉案出租车抵押权,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民生租赁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东晟花园公司答辩称:与华电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确为真实,但合同载明的728辆车存在虚增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民生租赁公司就东晟花园公司名下涉案车辆是否享有抵押权的问题。华电租赁公司称其与东晟花园公司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涉案车辆所有权属于华电租赁公司所有,东晟花园公司无权就华电租赁公司的车辆向民生租赁公司设定抵押,民生租赁公司不享有涉案车辆的抵押权。本院经审查,华电租赁公司与东晟花园公司虽然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728辆出租车,而东晟花园公司仅有205辆出租车,二者数据相差甚大。东晟花园公司亦未转移728辆车的所有权证为华电租赁公司控制,且虽然华电租赁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了登记,但只是简单登记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及其他信息均未明确,而民生租赁公司与东晟花园公司就东晟花园公司名下涉案车辆设定抵押权后在车辆管理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登记的车牌号等信息具体明确。且民生租赁公司转移上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证为己控制,抵押权真实成立。综上,华电租赁公司不能证实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车辆为东晟花园公司抵押给民生租赁公司的车辆。华电租赁公司认为民生租赁公司就东晟花园公司名下涉案车辆不享有抵押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华电租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勇锋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侯佳明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