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出租人擅自取回租赁物侵权!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擅自取回属侵权

案例简述:刘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及买卖合同,融资额约为租赁车辆物总价1/3,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租赁公司选择代扣机构并由刘某委托扣款。

刘某在该账户内存有足够租金,后租赁公司因代扣机构缘故要求刘某更改支付方式,刘某迟付了当期租金,租赁公司收回车辆并转让给吴某。

刘某以租赁公司处分租赁物行为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无实意支付全价,并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且刘某表示其向租赁公司借款购买车辆,故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租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处置车辆,侵犯刘某权益。

双方未就变更租金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刘某未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租赁公司收回车辆存在过错。

故租赁公司应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当法院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出租人将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丧失直接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如果此时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擅自取回租赁物,轻者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对方损失;重者,可能会触犯治安和刑事法律,构成犯罪。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上海金融法院:只有融资没有租赁物买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此时未经承租人同意取回租赁物属于侵权,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9)沪74民终323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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