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88条与融资租赁合同章的关系

对谈人:

董学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志刚(微信公众号“法与思”主编)

议题:民法典第388条与融资租赁合同章的关系:无特约时租赁物归谁所有

董学立:现在的融资租赁合同法,是经验的产物,没有进行理性的加工。所以,把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交织在一起,扯不清楚。其实,买卖合同归买卖合同就是了,租赁合同却不能归租赁合同,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实质是租买,而不是租赁。

因此,我还有个观点,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该置于租赁合同之后,而应置于买卖合同之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核心内容,就是融资租赁,置于这个租赁物是出租人从哪里买来的,可以不予考虑。经验虽是考虑,但立法经理性加工后,可以将租赁物的买卖置于买卖合同中处理。而融资租赁,就是租买,就是担保物权法的购置款抵押权,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这三者是同一法权关系的不同法律模式思考的结果,以所有权为思考模式,就是所有权保留,以担保物权为思考模式,就是购置款抵押权。而融资租赁就是借款买租赁物,租,就代表了所有权保留,但从经济属性来看,承租人才是真正的买受人,因此,租赁物应该归承租人所有。这就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原因。

李志刚:就董老师的观点,我先做三点回应。

1.融资租赁本身是应商事交易的实践需要而产生,不是传统民法学家的理论构建,要解决的是传统抵押担保、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这些既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供应商想及时回款、企业无力购买但希望使用设备生产产生现金流、资金提供方希望放款但需要有风控保障的三方需求。既有的买卖、抵押、借款单一制度都不能满足,才产生了合同联立的三方交易这是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本质,也是立法要回应的问题。换句话说,交易形式是应实践需求变多,而不是基于既有立法模式框定死,格式化。应该是开放的、扩张的,而不应该的封闭的、限缩的。

董学立: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一个从经验到理性的过程,融资租赁来自于经验不代表其不可以被理性加工。三方的关系,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即出售人与出租人之间购买租赁物的关系,以及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出租人的关系。在经验的道路上,反反复复,此正如让与担保这一个古老担保物权形式的复苏。道路在曲折也是通向终点,道路在曲折也可以在出发点和终点之间被理性修正。

李志刚:2.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任何一种定性,可能都是强扭的瓜,不足以反映融资租赁交易的本质。既然有买卖,又又有租赁,为什么不能二者联立,生成第三种交易模式?光为什么只能是波,或者粒子,不能既是波,又是粒子?二元论思维本身就有根本缺陷,多元并存才符合事物本质。强行归入买卖,强行归入租赁,单独强调交易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盲人摸象。

董学立:可以有第三种交易模式,但混在一起之后,我们也需要首先分清楚他们本来的面目是什么,实质是什么?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美国没有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将融资租赁编入担保担保物权,没有什么不好。

李志刚:3.融资租赁合同章在哪一章之后,不重要。独立成章,这是问题本质。彰显其特征和个性。放在哪一章之后,都不能掩盖,也不足以压抑其个性。

董学立:从承租人的角度看,我缺钱,我借你的钱买物,我需要偿还借款及利息乃至利润,这是债。将购买物作为担保物,就有所有权保留和购置款抵押权之分。至于出租人买进租赁物,这就是买卖合同关系。

李志刚:融资租赁交易本质,包括买卖、租赁、借款、物权保障(以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的模式)四个方面。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贬低其他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认识到融资租赁的本质。而这,正式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产业、一个行业,在各国广泛运用的主要原因。这个经济本质,不取决于立法者和学者的偏好。

从所有权保留的角度看,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从承租人的角度看,承租人借钱购买物,并以此物作为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承租人就是所有权人。法律世界和现实的行业发展,并非照镜子一般的关系,而且比较法也是这样的先例。

李志刚:立法需要解决的是在尊重其规律的前提下,梳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抹杀其个性。

董学立:这次增加了非典型担保合同,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我的理解不增加也可以,因为这些都可以转换为购置款抵押权。而购置款抵押权,在担保物权法中已经增加了。

李志刚:董老师对租赁、所有权保留的几个侧面比较,都只是看到了融资租赁的一个面向,都不足以体现融资租赁交易的本质。

董学立: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被描述为三方法律关系。暂且不去强调形式,对于三方的利益方面,立法应该以什么样的立场,分清三方的利益关系?

李志刚:您认为如何描述融资租赁的三方利益关系?

董学立:尤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规定,这是从融资租赁的形式方面观察得出的结论,即出租人就是所有权人。但如果从出租人才是租赁物的借款买受人角度观察,则承租人才是没有约定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李志刚:承租人的所有权,从何而来?

董学立:不论从租的形式观察,出租人是买受人,还是从借款买的形式观察,承租人是买受人,租赁物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李志刚: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1亿,租赁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价款,承租人交了1期100万元的租金,怎么就获得了租赁物的价款?

董学立:承租人的所有权,即出租人借款出租人的款项购买了租赁物,以租的形式将租赁物所有权置于出租人手中。

李志刚:承租人的所有权,是基于哪个合同产生?从哪产生?只花了100万元,就获得了价值1亿元的租赁物的所有权?

董学立:租,在融资租赁是形式,以此概念形式,出租人保留所有权。而实质上,出租人是借了一亿款项购买了此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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