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有些感想。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方案明确了两条。
一是制度由总局定,对地方金融局进行指导。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权力)在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监管部门。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地方政府的责任、权力都应该是全生命周期的,从审批到撤消,到风险化解。也应该是全面的,包括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方式;包括准入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监管内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有制度的建议权、实施权以及一定程度的创新权。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存量的清理。下一阶段,地方政府有4个重要的事项应该推进。
1、应参与制度制定。指导思想应强调发展治理并重,在前一阶段治理已取得阶段成果和当前支持经济恢复发展的背景下,更应强调发展,突出融租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导向。
2、设立相应的机构,特别是”7+4”类地方金融组织聚集度高的区域,应有专门机构或专班。
3、制订有利发展,兼顾治理的实施办法。
4、稳定行业军心,鼓舞行业信心。
——一位租赁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