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具备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融物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构成融资租赁的最核心特征。在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情形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真实转移的目的极易隐藏在双方合意的外观背后,由此与抵押借款之间产生紧密的勾连。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区别于抵押借款最核心的要素,在买卖合同阶段,应通过标的物的价格与租金构成的对应关系分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可能走向;在租赁合同阶段,通过对租赁物的归属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真实合意;在抵押合同阶段,通过租赁物抵押的真实目的来印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真实合意。
【案情】
2017年8月17日,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钟华签订《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包括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主要条款载明的主要内容为:融资项目为车辆购车款总额为188095元、融资总额150000元、融资首付款38095元(本合同所提首付款均为首付租金),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和付款方式为每期还款租金5498.4元,租赁手续费为4500元,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承租人同意将甲方支付的购车款中的38095元,直接转为融资租赁首付款。通用条款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即原告)根据乙方(即被告)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甲方在支付乙方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车辆在回租前后出租人均不占有、使用租赁车辆,故甲乙双方间不发生车辆的现实交付,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车辆购车首期款之时,即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之时。乙方租金支付频率为按期(月)支付,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出租人支付购车首期款日的次月同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代为收取承租人租金。
2017年8月17日,鼎誉公司与钟华签订了《汽车抵押合同》,将前述车辆抵押给鼎誉公司,钟华在《抵押人特别声明》上签名,该声明中表述“借款期间车辆登记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鼎誉公司向钟华转账支付145500元。之后,钟华共向鼎誉公司支付7笔共38598.76元租金。
鼎誉公司在一审期间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定钟华一次性向鼎誉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判令鼎誉公司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涉案汽车拍卖所得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鼎誉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鼎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近年来,这种非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得到快速发展,作为盘活企业资源的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其本身并无危害性和违法性。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售后回租交易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名不副实的情形,尤其是与抵押借款之间混同,给司法认定带来了难题。
一、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的法律辨析
(一)售后回租的立法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此规定是针对传统三方当事人的典型融资租赁合同。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解释者采取“否定之否定”的语言表述逻辑,总体上肯定了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规定正是表明解释者对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的这种名实不副类合同的某种隐忧。
也确有反对观点认为售后回租与借款合同难以区分,容易变成变相高利贷,售后回租也不符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典型融资交易结构。解释上的这种技术安排,既给司法实践中区别售后回租和抵押借款带来了难题,又给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认定留下了空间。而从笔者检索的部分售后回租裁判文书来看,裁判者基本上认识到不能轻易否定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但大部分是径直认定构成售后回租合同,从不能轻易否定到径直肯定的具体认定过程和要素却付之阙如。
(二)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的名与实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由于出卖人与承租人、买受人与出租人均归于一体,且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租赁物抵押情形以及售后回租以融资为最终目的,因此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著的,从合同性质来看,售后回租体现的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通常还有抵押担保合同关系。抵押借款体现的则是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关系;从标的物的权属来看,售后回租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通过先卖出后回租的方式将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
而在抵押借款中,只有融资目的,出借人享有的是抵押物的担保物权;从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式来看,售后回租的租金计算包括标的物价款、融资利息、税费及手续费、经营利润等,一般而言高于一般的贷款利息。而借贷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借款合同利息保护范围。
此外,售后回租既然具有融物属性,就还需要具备真实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属性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概而言之,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有诸多不同,有些不同之处易于识别,诸如是否具备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等外观要件。但在售后回租的交易实践中,合同通常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在观念交付情形下,由于标的物未发生实际转移,所有权是否真实转移的目的极易隐藏在双方合意的外观之下。
二、售后回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要素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有时还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在实践中通常将买卖合同条款和租赁合同条款以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方式合二为一。在观念交付情形下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只能通过合同约定的客观事实要件来认定。
具体而言,应采用“三步法”即首先审查标的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约定来判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可能走向,但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仅凭形式审查通常难以识别是否具备所有权转移的真实合意;因此其次要审查租赁物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最后还要审查租赁物抵押的真实目的。最终来综合认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售后回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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