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行业之一,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融通,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
然而伴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金融刑事犯罪”的高发领域,在此背景下“风险防控”便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生命线,特别是“刑事风险的防治”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业务模式。
从刑事防治角度而言,具体业务的参与人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公司方面,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第二类、客户方面包括承租人、出卖人、担保人;第三类、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视角出发进行刑事风险防治探讨。
01、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常见、高发的刑事犯罪
(一)“客户方面”涉嫌的罪名有6项,分别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行贿罪】第389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虚假诉讼罪】第307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非法处置财产罪】第314条。
从租赁公司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嫌的罪名,可以帮助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规避风险,即在客户出现各项违约行为时能够从容应对,以减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刑事案件发生。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租赁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防范和隔离的。【虚假诉讼罪】【拒执罪】【非法处置财产罪】对租赁公司则是三项有力的武器,在项目出现不良时,该三项罪名可以是租赁公司用来应对客户,与客户进行博弈的杀手锏和尚方宝剑。
(二)“租赁公司方面”涉嫌的罪名有4项,分别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受贿罪】第385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涉嫌的罪名有3项,分别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一、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三款。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及第三方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在 “尽职调查”中,第三方因为出具的“专业文书”违反法律规定而涉嫌犯罪。
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最频发的是【合同诈骗罪】,其涉及的人员最为广泛,不仅是客户方面会涉嫌,租赁公司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亦会涉嫌。
(四)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罪名,法律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法条规定,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客户方面实施 【合同诈骗罪】 的客观具体表现为:
① 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
② 虚构担保能力。
③ 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这种手段在“直接租赁”业务中,比较常见,承租人和货物销售方相互勾结,销售方在收取货款后,并未实际交付货物,而承租人也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虚假的“货物签收”材料,配合货物销售方骗取融资租赁公司的货款。
④ “一女多嫁”,主要是指有的生产型企业,在资金链遇到问题时,会利用动产的登记缺失漏洞,将同样的设备向多家租赁公司重复租赁,骗取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款项。
在实践中若融资租赁项目出现“不良”或者涉嫌“合同诈骗”,即客户方面若想“骗取”租赁公司的“合同款项”,一定是离不开“租赁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的。只是协助的程度和主观目的会有所区别。有些是业务经办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业务考核标准”,就对客户的真实情况把控不严,使得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能够顺利立项,在客观上起到了协助客户“骗取”租赁公司的财产的作用。
此情况下,因租赁公司相关人员的此协助行为,导致“租赁公司财物被骗”的客观结果发生,故若客户构成【合同诈骗罪】,则租赁公司的人员亦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协同犯罪。
而有些则是业务经办人在项目启动初期就明确知道“客户”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其做融资租赁项目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合同款项”。
在此情况下,若租赁公司的相关人员受某些利益的驱使,在履行业务职责中,徇私舞弊的,导致项目被骗,则租赁公司的相关人员亦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02、融资租赁中对应刑事风险的防范和治理
为了应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刑事犯罪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务必要落实有关“治理和防范”的工作。
(一) 融资租赁项目履行中的风险防治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租赁公司只有充分的落实了“尽调调查”事宜,才能够有效的规避后续的刑事风险。 “融资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一般需要围绕四项内容展开。
① 有关项目主体的调查。项目主体的对象,包括出卖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其中一般承租人是重点;
② 有关承租人“经营状况和后续盈利能力”的调查;
③ 有关客户是否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客观条件调查;
④ 有关客户的征信、涉诉情况调查。
租赁公司在开展“调查工作”时,一定要保持独立性,单独开展,杜绝客户参与,如果是有重大隐患的项目,特别是客户有目的而为的【合同诈骗】,若让客户参与“尽职调查”,便失去了“尽职调查”的意义和价值。
1
2
下一页